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城市排涝水系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禁止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有损城市防洪排涝的设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