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桥涵上通行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