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按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