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市政设施(含住宅小区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应当有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