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