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