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