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已修改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