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有效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和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应当向省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其安全生产情况。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