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