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监察:

(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能技术规范的;

(二)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三)开展大型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