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