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和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不得检验检测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