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方、出借方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者具有的相应许可以及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双方应当就特种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做出书面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