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