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拒不缴纳或者拖延、拖欠缴纳水资源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由有征收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