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的力度,加快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