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的公民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人或被奖励人要求保密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的公民及其亲属,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对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