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应当积极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贻误治疗。医疗费用的承担,有工作单位的,按工伤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单位垫支,财政部门据实核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