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