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