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