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自治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决定授予自治区级的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