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自治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自治区级的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