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和东深供水工程东江取水口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划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