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