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或者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小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衔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