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