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