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安排一定比例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农业灌溉水、农产品进行监测和评价。禁止使用超过农业灌溉标准和水产养殖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和养殖,禁止将有毒有害的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垃圾等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