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