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