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本应当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一)造成本行政区域重大污染的;(二)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三)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重大污染或者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为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