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上报审批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附有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的说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