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