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