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监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信访、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