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