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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有效
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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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