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拆迁管理部门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仍适用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修正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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