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四条有效拆迁当事人根据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协商不成,被拆迁人要求评估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进行评估。被拆迁人采纳评估结果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不采纳评估结果而重新选择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补偿的,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