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七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