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论证。对不同意见,提出法规案的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性法规应当包括法规名称、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执法主体、生效时间等基本内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