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