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