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