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