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燃气管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腐蚀损坏严重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维护、更新和报废等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报市、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