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和使用年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燃气用户指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品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