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经书面催交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燃气用户交清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