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